当前关注:我省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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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总量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总量需求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办法》规定,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1月公告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不达标县(市、区)相关主要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置换;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县(市、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置换;臭氧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县(市、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置换。达标县(市、区)相关主要污染物实行1:1置换。
置换方案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项目建设单位本单位采取治理措施形成的减排量,本单位减排量不足的,实施区域总量置换,并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或其他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置换量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应同时符合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大于0.3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年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同时,各设区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统筹管理,优先保障符合要求的重大产业项目,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业、数字产业,以及生物产业、现代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